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机关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过错责任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工作失误,给国家和单位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又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2、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确定工作过错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制定的制度、工作程序等。
4、过错检举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检举系统内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过错;纪检组、政治处、办公室、审监庭应主动检查和通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申诉控告、检举等渠道,及时发现并按程序追究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过错。
5、过错责任事项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敷衍、拖延或对本职工作不作为、机关效能制度不落实、重大事项不及时汇报而贻误工作的。
(2)不按上级及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工作计划,造成严重工作失误或其他损失的。
(3)对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信访案件逾期不作处理的。
(4)在其他工作中因制度不力,管理不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违反纪律上网娱乐、与人发生吵闹或工作中相互推诿,使单位声誉受到不良影响的。
(6)因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公共财物(包括印章、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档案资料、现金等)损坏、丢失、被盗的。
(7)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私自出车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车辆被扣、责任事故赔偿和车辆损坏的。
(8)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三密”文件或重要信息资料丢失、泄密的。
(9)其他工作过错。
工作过错由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属领导决策、交办的工作过错,由决策、交办领导承担责任;属经办人和庭、科室、部门负责人的行为或未如实反映情况的工作过错,由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6、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对工作过错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也可并处。
(1)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
(2)书面检查或当众悔过;
(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扣发奖金;
(5)经济赔偿;
(6)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或取消职务晋升资格;
(7)调离工作岗位;
(8)停职反省;
(9)辞退;
(10)提请相关机关实行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