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争抚养 孩子意见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3-08-21 点击数量:577

   

“从你们双方态度和言词看得出来,你们都很爱这个孩子,所以你们应互相体谅一下,各让一步,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7月10日上午8点30分,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法官正在主持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席上坐着的是14岁孩子小明的妈妈刘某,被告席上则是小明的爸爸何某。2010年11月,他们俩协议离婚,约定小明由爸爸何某监护抚养。现小明妈妈刘某因何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抚养权。庭审时,由于双方均要求抚养二人共同生育的女儿小明,对此,法庭在庭审前征求了小明的意见,小明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向法庭提供了随母生活的书面说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可见随父随母生活应由孩子自行决定。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小明已满14周岁,其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有写给法院的书信为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尊重孩子的意见。

终于,历经三个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当事人双方就抚养权和抚养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法院调解小明由母亲刘某抚养,何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明十八周岁止。拿到调解书,这曾经的一家人平静地离开了法庭。法院的调解书给孩子送上了一份礼物,让他依旧拥有着父爱和母爱,健康、快乐地成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