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法院关于进一步为民司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12 点击数量:1485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审判工作中全面落实好为民、便民、利民举措,根据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起诉受理阶段

  1、咨询告知服务。立案接待大厅分设窗口,为当事人提供导诉、立案审查、材料收转、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案件查询、办理公示催告和上诉事项等系列服务。当事人到立案接待大厅要求办理、咨询诉讼或相关事务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对材料不全的可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办事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可在立案大厅免费取阅或通过多媒体了解各类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证据指南、缴纳诉讼费标准、案件流程图示、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等。也可通过电话、窗口接待等进行咨询和查询。法院还可为当事人提供公证、鉴定、工商登记、法律援助等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为其办理相关事务提供方便。

  2、立案审查服务。法院提供从立案到缴费“一条龙”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常规案件一般做到当场审查、当场立案。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准许其口头起诉;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法官应主动释明,加强立案指导;当事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法官可上门立案;对追索“三费”人员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民生案件优先立案,并启动立、审、执快速通道。各人民法庭照此执行。

  3、诉讼费用缓减免。当事人起诉时若经济确有困难,并符合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以及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等情形的,可以申请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用;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或者农村“五保户”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国家优抚安置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员等,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理阶段

  1、小额诉讼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标的额纠纷,以及家庭邻里纠纷等,法院实施简审速裁程序,帮助当事人尽快平息纠纷。

  2、依法释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当运用法官释明权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缺陷。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法官可对其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其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同时,法官还可对法律规定予以解释和阐明,帮助当事人充分、详尽理解法律含义。

  3、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以及涉及当事人重大程序或实体利益的裁定书等,随裁判文书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4、生效裁判文书网上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情形外,凡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可通过神农架法院网(因特网)相关栏目进行查询。

  5、实行诉调对接。当事人起诉后,可合意选择设立在法院的人民调解窗口处理纠纷,调解成功的可由法院以诉讼调解书方式予以确认。

  6、判后答疑。当事人首次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信访请求的,由原审判法官或答疑法官接访,答疑释理。

  三、申请执行阶段

  1、接待值班。法院执行庭庭长、法庭庭长、执行法官公开接待当事人。同时,法院执行庭、法庭公开值班电话,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反映相关情况。

  2、执行公开。执行案件立案后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当事人有权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程,凡涉及执行中止、终结、和解,以及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重大事项,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情形外,一律向当事人公开。

  3、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凡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执行人员须做好笔录,并在三日内进行调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对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4、执行协助网络。法院大力加强与公安机关、房地、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合作,尽力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法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案款执行到位后及时发还给权利人。申请执行费在首批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取。

  6、特别司法救助。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之被害人、民事案件之申请执行人等,面临基本生活、医疗、就学等紧迫性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一定金额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