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请销假制度
为了强化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本院《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第二条 全院干警因事或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院院长请假,由林区党委组织部审批;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院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干警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再交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四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将请假手续送政治处留存,否则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假毕后应当向政治处及时销假。
第五条 病假、婚假、产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按《岗位责任制》规定执行。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予以辞退。
第七条 各类请假,年中和年底由政治处统计公布,并作为考核和评先表模的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监督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