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 触犯罪刑

发布时间:2013-07-08 点击数量:683

   

  被告人蒋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近日,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蒋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王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蒋某购买了架设电网的相关工具后,邀约被告人王某上山狩猎。同年8月17日,二被告人在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7号界碑及巴东县沿渡河境内架设电网进行狩猎,捕获麂子1只,由被告人蒋某背回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电瓶、太阳能充电板、升压器等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蒋某邀约被告人王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蒋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