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6月18日,林区人民法院下发人身保护令,禁止陈某对其父亲陈某某实施骚扰、威胁、殴打等行为。这是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
2016年6月16日,陈某某以其长子陈某经常无故骚扰、威胁、打骂自己,打砸家中生活用品为由,请求林区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威胁、殴打自己。陈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及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作为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向派出所调取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的申请。承办法官依职权向神农架林区松柏派出所调取了“110”出警单及询问笔录。
经审查,法院认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禁止陈某对陈某某实施骚扰、威胁、殴打行为。如陈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法警将该裁定书依法送达相关人员和派出所、居委会,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这一裁定至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法官提醒〕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在申请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举证证明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