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两年失音信 法院公告期满判离婚
7月16日,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离家出走两年的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在公告送达后,判决王某和林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199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1998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3月,原、被告因儿子教育问题发生争执,同年3月13日被告林某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王某遂于2013年3月24日诉至本院。
法院在无法确定林某现居住地的情况下,选择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后,林某既没有提出答辩、举证亦没有来法院开庭。
法院认为,被告林某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故判决王某和林某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