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法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20 点击数量:15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判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院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判工作的执法责任制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职权、责任和义务,规范其执法行为的制度。

第三条 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主动接受区委及上级法院的监督,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的监督,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把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加强党的领导统一起来,把严格执法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统一起来。

第四条 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保守国家秘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五条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司法警察。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六条  刑事案件由刑事庭负责办理,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负全责。

第七条  民事案件由民事庭负责办理,对所办案件负全责。

第八条  行政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办理,对所办案件负全责。

第九条  执行案件由执行局负责办理,对所办案件负全责。

第十条  各法庭所承办的各类案件负责办理,对所办案件负全责。

第十一条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堵漏建制。

第十二条  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预防犯罪。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政法干警“三个绝对禁止”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干警“约法三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八条禁令”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办理赔偿案件,实行专人审查、集体研究,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制度。严格按照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开展赔偿工作。

第十八条  法警队的职责是:保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人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或武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不怕牺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