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院干警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动态,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的对象为法院正式干警。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个人受区委、区政府以上表彰和奖励情况。
2、出区外学习、考察、自费旅游、探亲等情况。
3、因渎职或工作中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
4、因违法乱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项。
5、办案过程中,因无法拒绝或家属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收受礼物和钱财的事项。
6、建私房、买卖住房、住所迁移、户口迁移、结婚、离婚、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
7、正常收入以外的其他重大财产收益情况。
8、工作、生活中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情况。
三、报告的形式和要求
有报告内容中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应按不同类型及时向院政治处或纪检组报告。对事前能报告的,应事前报告。对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和需要事后报告的情况,报告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5曰。报告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由本人上报。
四、领导和监督
实行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每位干警应自觉执行这项制度,纪检组和政治处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加强监督,对应报告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