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人民法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10-28 点击数量:726


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按照《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由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甘鲜担任,委员由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审判庭,负责司法救助日常工作。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后,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而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在于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