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不明惹纠纷 巡回审理平事端

发布时间:2016-08-02 点击数量:918


2016年7月20日,林区人民法院木鱼法庭在下谷坪乡太和山村巡回审理了一起山林土地纠纷案件。这起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二十多年前一份个人建房用地协议书。1995年1月19日,刘某某与陈某某协商,其支付合同价款后,陈某同意刘某在自己林权证范围内修建房屋。刘某又于2001年、2006年期间又在陈某某林权证范围内新建厂房,但双方对于新建房屋占用林地的部分未作书面约定,仅是口头约定。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陈某要求收回刘某新建房屋占用的林地。多次调解未果后,陈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收回山林土地。庭审中,双方以各自手中持有的林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激烈辩论。    

经过庭审,审判人员查明了基本案情,找到了解决案件的关键所在:双方于1995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其后,刘某继续在原告林权证范围内新建厂房,仅与陈某口头约定,且未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属约定不明、存在瑕疵的合同,同时,刘某未针对口头协议支付相应的合同对价,但鉴于被告的房屋已经建造多年,且已办理权属证件,若判令陈某收回山林土地不利于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同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单独交谈,从法律上分析、从情理上打动,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协调,被告最终同意就新建房屋占用林地的部分支付合理的合同对价,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结果,巡回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遗留多年的山林土地纠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林地的利用价值逐步提升,山林土地纠纷案件不断发生,承办法官建议: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林地经营权时,须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流转土地、林地的四至界线,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协议后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