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0 点击数量:3640

   

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全院司法鉴定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需要鉴定或复核的案件,统一交由本院司法技术科处理。

二、司法鉴定包括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鉴定、检测、评估等,主要专业项目有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会计、审计、评估、拍卖、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技术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物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农药种子质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

三、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由有关业务庭收取鉴定的相关资料,填写“案件移送函”交本院司法技术科,由司法技术科统一对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司法技术科对外委托鉴定的,鉴定单位的选择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采取随机抽签或其它体现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鉴定单位。鉴定单位确定后,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对不能承诺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鉴定的,不应委托其鉴定。已经委托而未能在约定的时限内作出鉴定的应扣除部分或全部鉴定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司法技术科对于委托鉴定单位(人)的鉴定结论、鉴定内容、鉴定方法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司法鉴定科以委托鉴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委托单位没按规定进行鉴定,可另行选择鉴定机构。需要鉴定人员出庭的,由司法技术科负责通知。

六、司法技术科无正当理由,故意推诿、拖延司法鉴定的,按本院岗位责任制考核规定处理。

七、案件承办人未通过司法技术科擅自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合议庭不能合议,审判委员会不予讨论。并作为私自办案,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本院审判委员会。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