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3-11-12 点击数量:2694

  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举证,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因此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仍未收集到应有证据的,将承担不利于己,直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及要求。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应由审理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3、对举证的一般要求。

  (1)从有关单位、部门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方面加盖公章。

  (2)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来的材料,应要求其在该材料上签名及注明交付日期。

  (3)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应提供原件供审判人员验证。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审判员在验证后,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签上验证人姓名。

  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5、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据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据、证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抱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

  (4)、涉外诉讼,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分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回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法院起诉答辩的,其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法院的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事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的行政决定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6、离婚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2)、引起离婚原因的事实或。

  (3)、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活状况等,以及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女的有关证据。

  (4)、家庭财产、经济状况,包括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双方经济收入、储蓄、债权债务待情况;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还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必须用共有财产偿还债务的证据。对方对债务有疑异的证据。

  (6)、现有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或者其他形式所有权的房屋)、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的证据理力争。

  (7)、现役军人的离婚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7、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现存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证明,包括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或者有关的法律文书。

  (2)、有抚养、扶养、赡养义无务一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有职业的,由其工作单位或雇主证明,其他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以上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8、解除收养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原收养关系的证明,如收养公证书、收养字据、户籍簿、有关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人的证明。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临护人提供未成年有生父母的姓名、住址等到情况的证明。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及其证据。

  9、与继承和析产案件有关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户籍簿、公安派出所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亡宣告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住址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在址。

  (3)、被继承人遗产清单,包括 产的价值、种类、数量等,以及 产占有人的情况,占有后保管、使用、收益的情况等。

  (4)、继承人身份证明或与被继承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5)、受遗赠人身份的证据。

  (6)、证明被继承人配偶已怀孕的医疗诊断书。

  (7)、被继人遗嘱的原件,以及其合法性的证明。

  (8)、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或经公证的弃权书。

  (9)、析产案件的产权证明、共有财产形成的证据,对所主张分析的财产长期以来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及其证据。

  10、房屋确权案件必须供的有关证据

  (1)、个人或共有房屋的产权证明。

  (2)、尚未获得产权证的自建、合建房屋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建材发票等到材料。

  (3)、房屋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遗嘱、赠予契约、买卖契约、典当协议、公证书等证据。

  (4)、经改造、翻建房屋的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有关证明。

  (5)、相邻墙权纠纷的书面证据。

  11、房屋租凭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房屋租凭历议。

  (2)、属于口头协议的承租人的情况、租凭的起止日期、租赁及交付办法、欠租时间及金额的证据。

  (3)、引起纠纷的原因及有关证据。

  (4)、承租人有无搬迁条件的证据。

  (5)、经前辈承租的房屋现居住人详细情况的证明。

  (6)、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对公房公用争议部分的核定意见书。

  12、房屋买卖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时的中间人或在场人等证明材料,或者公证文书。

  (2)、房屋买卖协议条款不明(或不全)的,还应提供双方约定的定金、价款、交付时间、交付 法等证据。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书面证据,以及优先权人放弃优先的证据。

  (4)、买主搬入所买房屋居住的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修缮、改房屋结构等证明。

  13、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

  14、与损害赔偿案件有关的证据

  (1)、纠纷的起因、被告的过错、损害事实,以及要求赔偿的金额和计算依据。

  (2)、因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提供法医鉴定,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者抢救医疗单位的伤情鉴定书、诊断书、病历卡,以及医疗费单据等。

  (3)、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治疗医院准许专人护理和护理天数的证明,或护理费凭证。

  (4)、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治疗医院准许休息的证明,工作单位或雇主的误工天数及所扣金额 的证明。

  (5)、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有关的车船票。

  (6)、因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交通临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勘验证明、调处协议,以及赔偿金额的证明。

  (7)、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应提供受损实物,或者能证明物品受损的鉴定证明,照片或者证人,证明财产原状的证据,修理单据等。

  (8)、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提供侵害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因特殊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的,应提供损害事实,以及损害

  15、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其他类型案件的证据,受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案情,具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