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16 点击数量:607

 为做好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要求,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受理的依法需要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

第二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入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开放竞争、优胜劣汰的理念切实服务破产审判工作。

第三条 破产管理人评审工作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庭牵头负责,中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包含本院分管破产审判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成员、中院破产审判业务庭、司法鉴定处及督察室或机关纪委负责人等,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

第四条 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从湖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任。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实需要选任省外社会中介机构的,该机构必须编入全国任一省级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外,一般应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采取竞争加摇号的方式(即择优选择少量机构再摇号的方式)或随机摇号的方式(即在全部报名机构中随机摇号)进行。

第六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本院拟定公告,由中院司法鉴定处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的形式邀请社会中介机构报名参与竞争。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的,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专业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对报名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定其综合分数,并按照分数高低排序在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评选出3家进行公开摇号选择。

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少于法院确定的择优摇号机构数量的,按照案件分类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上所有符合要求的入册机构中以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

第八条 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选择。

第九条 需要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中,下列案件一般采取公开竞争加摇号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在全国、全省、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

其他需要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以随机摇号方式进行。

第十条 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可以选择出 3家社会中介机构,并依此确定为首选管理人、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

管理人有回避情形或不适合履行管理人职责时,第一、第二备选管理人依此递补。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部门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应记入笔录,保存必要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