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系统中律师调查令、案件生效证明 的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10 点击数量:1163

 关于审判系统中律师调查令、案件生效证明

的操作指南

 

各业务庭:

为落实省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鄂高法〔2019〕156号)文件要求,审判系统中新增了“律师调查令”模块。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审判系统中新增了“案件生效证明”模块,现将操作方法说明如下:

一、审判系统中律师调查令操作方法

1.律师调查令在审判系统中的生成:律师调查令模板在案件立案时自动生成,内容包含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回执及承诺书,存储在案件电子卷的正卷中。

2.律师调查令的修改:律师调查令样式由省高院统一制定,电子卷中的律师调查令(含相关文件)系根据省高院制定样式制作,各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内容进行补充,补充内容必须为打印文字,不得手写。

3.律师调查令的签发、编号、用印:(1)律师调查令制作完成后,按照文书签发流程由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签发。

(2)根据省院要求,审管办对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建立台账,故承办人应在律师调查令系统审签时添加审签人:罗斌,审管办仅在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签发文书后,对律师调查令及回执予以编号,若律师调查令尚未签发,审管办不予编号。

(3)签发及编号完成后,提交办公室申请签章。

二、办案系统中案件生效证明操作及使用方法

1.案件生效证明在审判系统中的生成:案件生效证明模板在案件立案时自动生成,存储在案件电子卷的正卷中。

2.案件生效证明的修改:电子卷中生成的案件生效证明样式供承办人参考,承办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3.案件生效证明的用印:在电子卷正卷中选择“生效证明”-申请签章。

4.案件生效证明的使用:案件生效证明签章后,形成PDF格式文件,遇需要使用的情形,可由本院立案庭直接访问读取,或由承办人下载后发送电子版至相应法院。

 

审管办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