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权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10-11 点击数量:1365

申请执行人:

 您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本院《关于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您享有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的权利。

为确保您依法正确行使该项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如果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其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如果您认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首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

1.您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超过30 日不予答复的;

3.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要求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或超过30不予答复的。

三、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高、中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由高、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请您根据您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

四、如果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除提交刑事自诉状、身份证明材料、执行依据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其他必需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说明证据原件的存放地点。

五、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后,您应当依法积极应诉。在宣告判决前,您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