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0-10-08 点击数量:1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统一的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本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意义】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 网上立案平台

第三条【网上立案平台】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条【案件类型】本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可探索实行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五条【职能部门与人员】本院的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六条【释明引导】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的,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 容缺受理机制 

第七条【容缺受理机制】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八条【可容缺的材料类型】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可容缺的参考材料详见附件)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九条【容缺材料的补交】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范围】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立案是指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各法院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的处理方式】各法院收到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

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且应由本规定第十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应协助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服务。对缺少跨区协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第四章 时限 

第十二条【网上立案的时限】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附件:神农架法院网上立案可容缺的材料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二)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二)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 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二)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

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

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

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五、合伙纠纷可容缺的材料

1.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2.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3.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4.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 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二)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二)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八、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不动产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产权的证据;

2.不动产使用情况的证据;

3.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部分证据:

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2.委托拆迁的: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3.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4.被拆迁人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5.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6.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7.强制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8.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一、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合作建房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二)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二)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

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

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三、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二)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四、婚姻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 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处警材料、法医鉴定,证人证言;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经济收入证明;

7.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

8.若因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证明其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的:书证。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五、继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公证书;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录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三)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借据或相关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2.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3.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一)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二)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三)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

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