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申请财产保全权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10-11 点击数量:2159

各位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理你的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如果你胜诉,并不意味着你注定将实现该胜诉权利。如果被告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不能提供或被执行人未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虽然提供了财产线索但经核实这些财产并不存在;或者人民法院虽穷尽法律规定的所有执行措施,也不能寻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都将导致您的债权不能实现。为避免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确保你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我们建议你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民事起诉状;

2.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

3. 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含授权委托资料);

4. 民事诉讼财产担保材料;

5.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线索;

6. 民事法律关系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超过1000 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