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纠纷 法官调解圆亲情

发布时间:2018-09-14 点击数量: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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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居住于神农架林区阳日镇太阳村的一位年近九十的老人,一纸诉状将膝下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据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介绍,原告万某秀与丈夫王某忠于1968年结婚,结婚时丈夫王某忠婚前有两个子女,分别是王某云、王某香。原告婚前亦有两个子女,分别是王某心、王某英。四个子女均随原告和丈夫王某忠一起生活,并共同将四个子女抚养长大。

2010年至2014年间,原告女儿王某心及丈夫王某忠先后因病去世。直至诉讼前,老人独自一人居住在阳日镇太阳村的老房子里,该房屋年久失修,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更是危及到了老人的生命安全。加之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也无任何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017年年底,老人突然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的食宿起居无人问津,医疗费也无钱支付,无奈之下,医院联系到了太阳村村委会及阳日派出所,沟通后将老人接回,送往被告王某云家中。其后,王某云及妻子对老人声称,因忙于农活、挣钱,没有时间时刻照看老人,老人的食宿起居又成了问题,便离开王某云家徒步从太阳村走到其女位于马桥镇横溪村王某英的家中,途中因老人腿脚不便加之没有进食晕厥在路上,被该村村民发现。原告的子女因老人的赡养问题再次发生了争执。村委会、阳日派出所多次上门调解、劝导均无结果,遂起诉到法院。

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管辖该案件的阳日法庭高度重视,为弄清原、被告以及被告之间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法庭干警分别到原、被告的住处及邻居了解情况。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讲清理、明法理,耐心教育、积极劝解三被告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经过多番调解,三被告均表示今后将积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同时,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的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意见。

庭审结束后,子女们拉着老人的手一起走出了法庭,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了解决,子女间也消除隔阂,言归于好。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