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0 点击数量:3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工作,力求公正高效,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各类案件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结案的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实体处理、裁判文书、卷宗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出结论的制度。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评查的原则;

(二)全面评查的原则;

(三)严格评查的原则;

(四)公开评查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实施。审监庭审结的案件由纪检监查部门进行评查。

审监庭作出的季度评查报告在院内予以通报。

第五条  案件评查的范围为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业务庭自查、审监庭集中评查。

自查是指业务庭对当月结案的案件在送交审监庭之前,由业务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先行评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责成责任人整改后移送集中评查的制度。

集中评查是指审监庭对案件每月进行的全面评查。业务庭自查后,应自觉将当月的所结案件卷宗以及月报表报送审监庭接受评查,没有按时交卷宗的,不得报结案。审监庭对评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七条  评查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法进行。即程序占45分,实体占45分,卷宗占10分,不计负分。

第八条  评查结果分为合格、差错、不合格三个等次。

满85分为合格案件,不满85分或差错达五处(评查标准中的每一小项计算一处)以上的为不合格案件,出现二处以上(含两处)差错的认定为差错案件。

第九条  评查应坚持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用法正确、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等标准。

第十条  被评查确认为合格、差错以及不合格的案件,按照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办法予以奖惩。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年结不合格案件(含已确认为错案的上诉、申诉案件)占所办案件10%以上或差错案件占所办案件15%以上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经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岗位责任制追究错案责任: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经上级法院改判案件,有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

(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权利义务分担比例或责任承担发生性质性变化的。

第十三条  经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为不合格案件。经再审维判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件:

(一)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未经审理即作出判决的;

(二)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决议不一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依法审批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五条  超审限、执行期限的按岗位责任制追究。

第十六条  凡被通报的案件,年底岗位责任制考核时每处扣0.2分。

第二章  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十七条  刑事审判程序满分45分,存在问题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的扣1分;

(二)对明显不符合公诉、自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扣2分:

(三)立案手续不规范的扣2分;

(四)未经授权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或委托事项不明而不予以审查的扣2分;

(五)未告知委托辩护人或未依法指定辩护人的扣1分:

(六)未告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扣1分;

(七)庭前未公告开庭事项或未宣布法庭纪律的扣1分;

(八)未依法回避的扣2分;

(九)应公开而未依法公开审(宣)判的或应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的扣4分;

(十)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扣3分;

(十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而未调取且对事实认定造成影响的扣3分;

(十二)法院内部制度规定应经审批而未按要求审批的扣4分;

(十三)简易程序手续不全的扣1分;

(十四)对适用程序有误的扣1分;

(十五)调查取证自问自记的扣1分;

(十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无审批手续的扣1分;

(十七)无合议庭笔录或笔录未签字的扣2分;

(十八)开庭笔录无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字的扣1分,当事人拒签已作说明的除外;

(十九)笔录字迹潦草、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

(二十)无审理报告或结案小结的扣2分;

(二十一)无判决宣判笔录或文书送达时未向当事人诠释的扣3分;

(二十二)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扣2分。

(二十三)送达不规范或送达人员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扣1分;

(二十四)其他违反法律程序的扣3分。

第十八条 实体处理满分45分,存在问题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中止、终结诉讼不当的扣8分;

(二)主刑、附加刑或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当的扣8分;

(三)漏判罪名的扣8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的扣8分;

(五)量刑不准,对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从重情节未正确认定的扣8分;

(六)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而未认定的扣5分。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评查参照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累计扣分。

第三章  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二十条  民商事审判程序满分45分,存在问题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扣1分;

(二)对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扣2分;

(三)立案手续不规范的扣2分;

(四)减、免、缓诉讼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五)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追加当事人错误的扣2分;

(六)未依法回避的扣2分;

(七)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扣3分;

(八)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而未调取且对事实认定造成影响的扣3分;

(九)法院内部制度规定应经审批而未按要求审批的扣4分;

(十)未以合法方式传唤当事人径自处理的扣2分;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不全或委托授权不明的扣1分;

(十二)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鉴定申请未予理睬的扣2分;

(十三)调查取证自问自记的扣1分;

(十四)庭前未公告开庭事项或未宣布法庭纪律的扣1分;

(十五)调解书签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十六)无合议庭笔录或笔录未签字的扣2分;

(十七)开庭笔录无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字的扣1分,当事人拒签已作说明的除外;

(十八)笔录字迹潦草,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

(十九)无审理报告或结案小结的扣2分;

(二十)送达不规范的或送达人员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扣1分;

(二十一)无判决宣判笔录或文书送达时未向当事人诠释的扣3分;

(二十二)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扣2分;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扣3分。

第二十一条  实体处理满分45分,存在问题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中止、终结诉讼不当的扣8分;

(二)漏判本诉、反诉请求或超请求判决的扣8分;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扣8分;

(四)合并处理不当的扣8分;

(五)漏判诉讼费等费用的扣8分;

(六)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而未认定的扣5分。

第四章  行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判程序满分45分,存在问题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的扣1分;

(二)对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扣2分;

(三)立案手续不规范的扣2分;

(四)减、免、缓诉讼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五)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追加当事人错误的扣2分;

(六)未依法回避的扣2分;

(七)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扣3分;

(八)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而未调取且对事实认定造成影响的扣3分;

(九)法院内部制度规定应经审批而未按要求审批的扣4分;

(十)未以合法方式传唤当事人径自处理的扣2分;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不全或授权不明的扣1分;

(十二)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鉴定申请未予理睬的扣2分;

(十三)调查取证自问自记的扣1分;

(十四)庭前未公告开庭事项、未宣布法庭纪律的扣1分;

(十五)签收调解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十六)无合议庭笔录或笔录未签字的扣2分;

(十七)开庭笔录无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字的扣1分,当事人拒签已作说明的除外;

(十八)笔录字迹潦草,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

(十九)无审理报告或结案小结的扣2分;

(二十)送达不规范的或送达人员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扣1分;

(二十一)无判决宣判笔录或文书送达时未向当事人诠释的扣3分;

(二十二)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扣2分;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扣3分。

第二十三条  实体处理满分45分,存在问题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中止、终结诉讼不当的扣8分;

(二)适用法律错误的扣8分;

(三)漏判诉讼费的扣8分;

(四)漏判诉讼请求的扣8分;

(五)超请求判决的扣8分;

(六)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而未认定的扣5分。

第五章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二十四条  执行案件满分90分,存在下列问题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无当事人申请书而立案的扣5分;

(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而立案的扣5分;

(三)申请执行人不是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扣4分;

(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而立案的扣5分;

(五)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立案的扣5分;

(六)立案手续不规范的扣4分;

(七)减、免、缓诉讼费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八)参加执行活动的授权代理人委托手续不全或授权不明的扣4分;

(九)对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6分;

(十)未依法回避的扣6分;

(十一)对仲裁裁决文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未经合议庭评议或未下裁定的扣5分;

(十二)未发执行通知书的扣1分;

(十三)无执行笔录的扣3分;

(十四)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未依法进行的扣5分;

(十五)中止、终结执行不当的5分;

(十六)法院内部制度规定应经审批而未按要求审批的扣5分;

(十七)送达不规范的或送达人员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扣1分;

(十八)无合议庭笔录或笔录未签字的扣2分;

(十九)笔录字迹潦草,记录不规范扣2分;‘

(二十)执行结案无法院收款或当事人领款手续的扣4分;

(二十一)无结案小结的扣4分;

(二十二)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扣4分。

第二十五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参照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对案件的合法性未进行审查扣5分;

(二)准予执行或不准予执行无书面裁定的扣2分。

第六章  各类案件卷宗质量评查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卷宗质量满分10分,存在问题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应分正副卷而未分的扣1分;

(二)封面填项不全、不规范、不整洁、字迹潦草的或填写内容与裁判文书不一致的扣1分;

(三)材料不全或页码重号、漏编页码的扣1分;

(四)卷内填项不全或有涂改的扣1分;

(五)装订不整齐或有松散页、金属物的扣1分;

(六)卷内有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的材料或复写材料而无复印件的扣1分;

(七)案号、案由填写错误的扣1分;

(八)卷宗装订顺序不符合标准或证据是复印件,未注明出处或原件去向的扣2分;

(九)缺少必须的案件材料的扣1分;

(十)分值低于5分为不合格卷宗。不合格卷宗计算一处差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再审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参照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评查标准参照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二十九条 院机关立案中的问题,由立案庭负责。法庭立案中的问题,由法庭负责。立案把关不当的由审批人员负责,立案手续不完备的由办理立案手续的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不合格案件的责任追究是:由于共同原因导致不合格案件,由涉及人员承担不合格案件责任;由于承办人直接导致不合格案件,由承办人承担不合格案件责任,其他有差错的人员承担差错责任。差错案件的责任追究是:由造成差错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差错责任标准的按岗位责任制标准执行,岗位责任制无明确的差错标准的,参照审判员、执行员差错责任扣分标准执行。承办人员在一案中身份重叠,累计扣分或累计差错达到不合格案件或差错案件标准的,承担不合格案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岗位责任制量化考核细则中有关案件质量问题,按岗位责任制量化考核细则考核。

第三十二条  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通报前应与承办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如有争议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已通报问题必须认真整改。年底对通报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未进行整改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院长、分管副院长定期对审监庭已评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凡发现案件质量问题没有评查出来的,追究评查人员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