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201801)

发布时间:2018-05-17 点击数量:17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安排,严厉打击“老赖”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提升社会信用环境,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厉敦促下列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法定义务,逾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其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李大英,女,1968年3月生,汉族,原住神农架林区老工商局院内。被执行人李大英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

2、被执行人黎永华,男,1976年5月生,汉族,住神农架林区松柏镇龙沟村6组。被执行人黎永华与申请执行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

3、被执行人狄昔柱,女,1967年10月生,汉族,住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88号。被执行人狄昔柱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

4、被执行人王明辉,男,1984年4月生,汉族,住神农架林区新华镇龙口村5组。被执行人王明辉与申请执行人神农架电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8000元。

5、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野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盘水村。法定代表人:狄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神农架林区野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0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