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06 点击数量:2964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规范审判活动,理顺管理职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使各项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司法公正,根据现行程序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法院以程序法为依据,按照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将整个审判工作按审判流程管理软件程序系统进行操作,对审判活动各个环节、阶段进行全程监督、协调和控制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繁简分流、排期、送达、开庭、合议庭评议、宣判、结案、归挡、等环节实行专人全过程系统地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软件操作程序及权限规范运作,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评先表模及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立 案

第五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和申请执行由立案庭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并按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或登记手续。

刑事自诉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定后,到立案庭登记立案。公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决定后,到立案庭登记立案。

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后移送有关业务庭审查并经审判员会讨论决定,到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六条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由立案庭复查组织听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上级法院发还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在收到裁定书后的5日内立案,并移送有关业务庭审理。。

第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属本院管辖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并制作裁(决)定书,经送达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八条对申请执行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编号、收费后,应在3日内移送执行局。

第九条 对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并依审批程序报批后作出裁定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十条 案件受理后移送业务庭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对保全的财产和证据,应随案移送,并由案件所在环节的业务庭负责监控和保管。案卷材料移送业务庭后,当事人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业务庭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对于需要续保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由案件所在的业务庭负责。

第十一条 立案庭负责立案阶段预收诉讼费用的核算,并办理预收诉讼费用或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通知或报批手续。

在诉讼中,当事人提起反诉或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案件所在业务庭决定,交由立案庭办理预收诉讼费用或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通知或报批手续。

对决定缓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案件移送业务庭后,由承办人负责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院财务室办理补交手续。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的,由案件所在业务庭依法办理。

案件审结前,由案件承办人核准应收诉讼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经合议庭评议并载入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合议庭经评议,需要变更原立案时的预收总额的,应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立案庭应填写证据清单,经核对无误后签字入卷,随案移送。

第十三条 立案时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