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10-11 点击数量:1797

 纠纷的形成和执行程序的启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申请执行人在与他人的交往或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风险的延续,这种风险可能延续整个执行过程。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将执行中风险告知如下: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或线索,否则可能造成执行不能到位的情况。

 2.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期限为: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2)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 天。

3)行政决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80 天。

上述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风险。

 住所地或财产在受理法院辖区范围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或异地执行更为便捷等情况,受理法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委托执行中,受委托法院因法定事由有终结执行的可能。

 4.财产无法处置的风险。

 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财产为动产的,经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财产为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经两次拍卖流拍,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终结后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5.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形将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6.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形将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人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